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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初步探索

—— 2021 ——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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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一、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与现状

在新冠疫情的笼罩下,全球市场经济活力不如以往,市场竞争变得十分激烈。企业等经济组织若想要在当代市场竞争中谋生存、发展,除了要坚持不懈地提高自身经济效益,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的能力和水平也要跟上,否则肯定会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

内部控制一般涵盖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而建立起来的一系列规则、流程、标准。作为现代企业的必备制度,如果缺少内部控制体系,企业不能长期存续。如果内部控制体系的监管与支持不力,企业也不能实现经济效益的稳定、升级,甚至会出现徇私舞弊、经济受贿、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纪等风险,导致企业产生损失时不能有效规控。内部控制体系又好比企业这个系统更新升级的加速包,除了被认识到重要性外,如何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让内部控制体系发挥出有力的作用,值得企业经营者的思索。

站在二元思维模式上看,内部控制时常被视为业务规模性扩大的对立面。内控的目的似乎在业务端看来是阻止业务快速通过的,是妨碍企业规模壮大的,殊不知企业经营过程中若能高效、科学地检查、监督、控制运行状况,便能起到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所以企业要深思如何在内控与业务之间寻找到平衡点、契合点?首先内部控制要找准自身定位,内控的价值应体现企业经营结构、经营结果的改良;其次业务端要理解内控概念,要学会在接受和适应内控管理要求基础上拓展业务。内控的职责绝不是阻止业务快速通过,而是帮助企业解决业务端现有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使之畅通无阻地快速通过,就像高铁、火车、飞机在强有力地监控下才能安全、高效地运行。

鉴于此,本文就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的某一方面问题以及解决措施从规则、董事会、关联交易三方面进行初探,希望对农经集团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企业规则上加一减三模式的“日落法”

在企业管理的过程中,肯定会出现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新的风险,每每如此,很多企业都会出台新的规则,而新规则与旧规则是否一致,制定、审核、执行前期可能会认真负责,但随着规章制度越来越多、越来越厚,制定的人也力不从心了,审核也会出现重复、冲突、矛盾的地方,执行时大家也都疑惑了,各行其是,最终是会产生分歧的。譬如农经集团以及下属子公司的规章制度等就存在重复、矛盾的地方,规则理应简约、清楚,没必要冗杂繁复。

马云曾说,淘宝之前制定了很多这个不许、那个不许的规则,后来马云想了一个办法,叫“加一减三”,要增加一条规则,就必须减掉前面三条规则,这样文件就会越来越短,否则,规章制度越来越厚,是逼迫每个人去犯错,大家自己都糊涂了起来。马云首创的“加一减三”其实跟华为集团的“1130日落法”规定是相似的,华为集团的“1130日落法”主要是针对流程节点,每增加一个流程节点,就要减少两个流程节点,简化流程管理,从而大幅度节省时间成本和管理成本,提高业务通过效率。此外,“日落法”曾也被美国前任总统特朗普运用在联邦法规上,他曾在葛底斯堡演说中提倡,以后每产生一条新的联邦法规,必须先废除两条旧的。由此可见,加一减三模式的”日落法“受到企业乃至政府行政管理的青睐。

综上所述,加一减三模式的”日落法“值得农经集团学习和借鉴。面对内外部环境的风险变化,企业不仅要加规章制度而且要适时减规章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持住规章制度的实操性,树立制度威慑力。

三、控股子公司监督型董事会

母公司对子公司业务经营权力下放,目的是为了让企业生产经营更加灵活有效。因此,为了子公司业务一线更好地开展业务,内部控制不能过多干涉,还要适时下放权力。但企业经营绝不是靠下放权力就一定能增加利润,相应的监管体系也应随之跟上,尤其是资金、财务、审计三项重大事宜,应当配套建立起类似于“中央集权”的重点领域监管制度。

设立控股子公司监督性董事会,就是这样一种制度。它的目的是权力下放、监管跟上,即让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代表总部,在业务一线进行实地化的综合监督。但子董应意识到自己是业务的帮手,是要帮助业务向着合规的方向发展。子董的功能在于帮助子公司建立业务安全合规部署,及时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帮助解决问题,而不能单一地只看问题。控股子公司监督型董事会在扫描高风险的业务时,可以从财务、审计、风控、法务、人事等部门输入信息,总结某个领域内的问题是多发的,沿着这些问题进行风险梳理。此外,监督型董事会透过发现的问题或漏洞,检查控股子公司是否在流程、业务上有效落实上级的规章制度、政策,若有规避上级监管之嫌,则督导甚至责令业务一线予以改正。

对母公司来说,委派的董事要有能力、有担当,不必事事都请示上级,但要对事负责,尤其是子公司资金使用、资金流向等有不受控制的苗头时就要及时、主动查清事实,采取措施制止不利于企业的结果发生。监督型董事会的监督价值不是高高在上,而是服务至上,在服务的过程中完成内部控制。

四、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关联交易是指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或亲属、利害关系人之间进行利益转移的行为。这是一种看起来老生常谈但具有警示意义的违规行为,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等利益可产生较大危害。针对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价值,在基于维护企业利益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允、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审批流程,同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董事应当回避对该关联交易的表决。具体操作如下:

企业不能对不明朗、不清楚、不太熟悉的领域的关联交易进行决策,而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实质审查,充分了解关联交易标的的真实情况、盈利运行机制、自身资金实力,充分关注交易方的诚信状况、资金以及履约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以及仲裁、诉讼纠纷情况,谨慎选择交易相对方。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以供企业综合考虑后做出正确决策,再根据客观、公允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签订书面协议。

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关联交易的履行进展情况,监事应不定时检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关联方是否转移、占有公司资金的行为,若有异常立即提请股东会或董事会采取必要措施,情况危急时可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或其他临时性保护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化。

综上所言,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涉及企业治理机制的各个方面,内部控制体系就像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红绿灯”,没有人希望受到它的限制,但如果没有“红绿灯”的监控,企业就像脱缰的野马不受控制,或造成难以挽回的亏损局面。本文从以上三方面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初步探索,希望对农经集团未来的经营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注:本文若需转载,请征得作者同意!

202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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